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327條。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將國家保護的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