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所有人將報廢汽車出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