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這種自由不是沒有邊界的絕對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