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以中標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在1至2年內取消其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以賄賂手段中標的;(二)3年內串通投標2次以上的;(三)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四)其他在招投標中嚴重串通的行為。投標人在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或者串通投標、行賄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