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用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申領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履行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采限額內開采。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由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