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育與受教育者的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和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師生關系是教育與教育的關系。
我國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教師通過教育教學活動,履行教育和培養學生的法定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方式,是實現教育教學目標和國家教育質量標準的重要保證。
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在師生法律關系中,師生之間是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教師不僅要教書育人,更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不受侵犯。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保健設施,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四,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是教育者,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但教師和學生作為社會的平等成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具有相互尊重的平等關系。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格,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