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和設計用途;
2、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工程,無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3、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法律規定:
使用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擅自改建房屋是違法的。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違反規定鑿、拆、搭、建房屋內外的承重墻體、梁、柱、板、陽臺。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施工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