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取消這壹權利。
員工的假期時間如下:
1,法定節假日。享受主體:全體員工;
2.帶薪年假。享受主體: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4)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5)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3.病假(醫療期)。享受主體: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企業應當依法給予醫療期。
公司的工作時間如下:
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2.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可以休息壹天;
3.具體工作時間由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上述範圍內確定。
綜上所述,團建的時間如果安排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那也是加班,雖然不是在公司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即每個月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首先安排補休。如果沒有補休,他們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補考時間應該等於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壹般不安排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