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活動”:(壹)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的支付人支付貨幣資金的。通過使用接受終端或在線支付接口的方法;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賬戶的服務;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兌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支付結算資金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倒買倒賣或者變相倒買倒賣外匯等非法外匯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