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時,應當繼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