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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在居民區開旅館有什麽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享有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與* * *共管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可見不能隨意在居民區開餐館!

壹、具體情況分析

《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不得商業化,公司、飯店等。只有在獲得感興趣的居民簽名後,才能在居民樓內開放。

此後,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稱,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樓內鄰居。國家工商總局曾發布關於“住宅商業使用”的通知,規定住宅房屋變更為商品房的,經營者在工商登記時必須提交住宅商業使用所在地的證明,即“住宅商業使用”必須取得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出具的同意證明。

二、在住宅區開設旅館損害其他業主權益的,視為業主維權。

1.如果業主認為餐廳的經營影響了他的生活,可以先和涉事業主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他可以找物業或者居委會調解,說服出租屋的主人讓餐館倒閉。

2.如果協商不成,受影響的業主可以“侵害相鄰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範圍原則上在本建築物內”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了最小的利害關系人範圍,即整幢建築物的業主。這將使住房改為商業更加困難。1利害關系人只要不同意法院的意見,就可以“否決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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