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業主不得依法處分物業的部位、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壹樓花園屬於小區公共部分,由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和使用。房地產開發商根本沒有處置公共部分的權利。
很多業主原本看中開發商的房子是因為綠化率相對較高,環境優美,但公共綠地被占用,種菜搭帳篷,完全影響了小區的景觀,明顯改變了買房時的環境,有些難以接受,深感無奈。
此外,我國《物權法》也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個人的除外。壹般情況下,居住區綠地的所有權最初推定為業主* * *所有。市民在購房時,如果遇到開發商贈送園林綠地,必須將其寫入購房合同,並要求其在相關行政機關對這壹內容進行登記、備案和公示,以明確權屬。只有在獲得合法證明後,他們才能將此視為私有財產。
因此,僅憑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或出具書面合同、證明,無法對抗所有業主的公共利益,將所有業主的* * *綠地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