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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適用範圍是

旅遊業是壹種具有特殊性質的經濟活動,包含了許多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交匯點,涉及旅遊交通、旅遊住宿、旅遊餐飲、旅遊購物、旅遊娛樂等多個方面,具有很強的綜合屬性和復雜性。因此,對旅遊這壹特殊經濟領域的管理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支持。為解決旅遊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我國於201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主要規定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旅遊者的權益和安全,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旅遊法》的適用範圍如下:

1.旅遊經營者:《旅遊法》適用於壹切從事旅遊經營或者管理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事業單位。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業中起著核心作用,旅遊法規定了其行為準則和責任,以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2.遊客:包括出境遊客、入境遊客、國內遊客和本地遊客。《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旅遊者在選擇旅遊服務時應當了解旅遊合同的內容,並自覺履行合同;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時,有權索要相關證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3.旅遊相關機構和組織:《旅遊法》適用於政府部門、旅遊協會、旅遊安全監督機構等與旅遊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組織和機構。他們需要確保旅遊領域的公平競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的穩定,確保旅遊環境和安全。

4.旅遊領域從業人員:《旅遊法》適用於導遊、酒店服務員、景區工作人員等從事旅遊行業的各類勞動者。這些人員需要遵守相關行業規範和標準,保障遊客的安全和權益。

總之,我國《旅遊法》的頒布,保障了旅遊領域的穩定有序發展,明確了旅遊業的權利和義務,有效維護了旅遊者的權益,為旅遊業提供了更加規範的管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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