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制度屬於債務保全措施之壹。
2、作用是保全債權。
3、行權方式必須通過訴訟行使。
4.起訴名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5.鍛煉的範圍是壹樣的。
6.費用負擔是壹樣的。
7.原告都是債權人。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
1,構成元素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和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2.目的不壹樣。取消:在無償行為的情況下,只需要客觀要件;就有償行為而言,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3.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4.訴訟時效或預定期間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