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四年。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過去了,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宣告壹個人死亡關系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需要慎重,所以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消失。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通知。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但事故下落不明,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後,如果沒有找到失蹤者,法院可以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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