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和改判有什麽區別?
1.理由不同:當原判決被認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質性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的程序性錯誤時,發回重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被告發回重審相對困難。
3.結果不壹樣:判決直接改判,判決是終局的,立即生效。它旨在直接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以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審再審,撤銷原審審判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壹審程序審理,判決後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