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英文對等詞是rule by law。在正常的漢語用法中,法制壹詞並不是“法制”壹詞的縮寫。
法制觀念的建立是作為對法律目的即法治(英文)的理解和信仰的另壹種對立而形成的。法治被視為法律工具主義的追求,即法律被視為政府統治的工具,法治意味著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約束或淩駕於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是這樣說的:“法律應該統治”。從歷史上看,另壹個與法治形成鮮明對比的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淩駕於法律之上(英文:rex lex)。對法治的信仰首先在普通法體系中實現,然後被介紹到世界各地。
在西方學術界,法治概念的確立,正是在近代得知中國把法律當作工具的法律實踐,不同於政治權力淩駕於法律和法治之上的信念。法治(Rule by law)壹詞的中文翻譯包括法治、法治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