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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自建房面積規定

法律分析:(1)村(居)屋建築面積不超過批準建築面積的80%;(2)新批宅基地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三)原址改造建築面積符合規劃技術標準的,不超過300平方米;(4)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超過10.5m,屋面坡度不超過30度。

法律依據:《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該宅基地(含附屬房屋、院落用地)的面積標準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m2以內,四人農戶100m2以內,五人農戶110m2以內;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以內。如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大可增加15 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多可增加35㎡。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出用地定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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