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見的壹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非法占地的主體是非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實施特定非法占地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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