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和頭像是違法的。未經他人許可拍攝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當事人強烈要求刪除的,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照片發布到網絡社區和公共平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當事人主張,都是對肖像權的侵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
2、實施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的;
3、造成損害後果的;
4.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