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構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及時向派出機構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反映問題,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和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落實管黨治黨責任。派駐紀檢組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構匯報工作,每半年至少結合被監督單位黨組織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1次。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能發現的問題沒有報告和處置是失職,都要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投訴舉報,做好問題線索梳理,發現早、舉報早,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差的領導幹部,及時通報情況,對重要的檢舉控告要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形勢,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原因,認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