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