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後,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不包括死緩刑期。死緩罪犯在死緩期間拒不改造,不構成犯罪的,以後可以適當從重減刑。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與未減刑的死緩比照執行。因故意犯罪被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不需要等到二年期滿。原則上,發現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可以報請批準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不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從減刑之日起計算,而是從死緩二年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