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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糾紛

法律主觀性:

解決公司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的途徑是:

1.債權人與股東協商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債權人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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