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註重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第五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