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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及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賠償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前者是補助費,後者是補償費,支付標準是前者的兩倍。經濟補償金壹般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至於經濟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有問題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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