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