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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嗎?

1,身體受法律保護。

屍體作為已經失去生命的人體的物質形態,其民法本質是權利主體死亡後身體權客體法益的延續,法律對其的保護是身體權保護的延續。世界各國民法都保護人死後的人身利益,屍體所包含的人身利益也不例外。所以屍體本身是受法律規範和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其他違背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二)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三)非法使用、損壞遺體和遺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可見,如果死者的身體受到非法侵害,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主體對屍體的處置權

那麽,誰有權處置死者的屍體呢?屍體是人體死後的延伸,對屍體的保護是對人體權利保護的延伸。毫無疑問,死者基於自己的人身享有處置自己屍體的權利。這可以通過遺囑的形式及其親屬或遺囑執行人來實現。當死者生前無意處置其遺體時,遺體處置權屬於其親屬。雖然這壹權利的行使必然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但親屬有權管理、保護和安葬遺體,有權捐獻遺體和遺體的部分器官組織,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死者身體受到侵害時,有權主張防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因此,在未告知親屬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火化遺體,否則會傷害親屬對死者的感情,侵犯親屬依法享有的相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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