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是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表演者的個人權利是:
(1)表明身份的權利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的財產權包括
(三)許可他人直播、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演員為完成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而進行的演出,屬於職務演出,演員有表明身份、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演出權由演出單位享有。演出權由演員享有,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演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廣播電臺和電視;
(二)錄制、復制廣播電臺和廣播電視;
(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廣播電視。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