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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沒錢還給對方怎麽處理?

在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生效後,債務人無錢支付賠償金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並采取增信、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對於確實無力償還的被執行人,法院將根據妳的申請作出暫緩執行的決定,直至被執行人有資金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具備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變賣”是指為了用所得償還債務,強行變賣被申請人財產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人民法院直接銷售的,應當在銷售前征求有關價格部門的意見,銷售價格應當合理。原被告和被告都應當忠實履行判決。被告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麽,不扣執行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暫緩執行,直至恢復執行能力。有惡意轉移財產或者妨礙執行等違法行為的,予以拘留。司法拘留的期限是15天。實踐中,最讓人擔心的是被執行人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人只有在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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