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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藥材罪是什麽?

走私藥材情節嚴重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當繳納關稅。所謂“應納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稅。走私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走私時海關核定的適用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3條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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