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據上沒有簽字,中介只是起到了流通借款文件和款項,見證借款事實的作用。貸款與中介無關,不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借款合同中或者借據、收據、借條等憑證上明確簽署保證人身份的,可以按照約定的保證責任承擔壹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合同或借款憑證未明確約定是壹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的,按壹般保證責任處理。
三、如果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借據、收據、欠條等文件上簽字或蓋章,但未明確是否承擔保證人責任,且沒有其他事實證明他承諾承擔保證人責任,壹般不承認為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建議謹慎對待民間借貸,謹慎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個人資產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