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借款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借款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另壹種是借錢,但是約定了還款期限。法律上規定,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貸款,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債權人和債務人沒有設定具體的還款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期違約。根據法律,此類無固定期限貸款的訴訟時效從借款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從借條內容來看,王女士這樣的情況符合第二種情況。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款,借條上明確寫著三年內還清本息,但債務人卻壹再推脫,以多種理由拒不還王女士。欠條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本應在5月311日全額歸還。到現在,借條已經過了十幾年,王女士錯過了有效訴訟時效。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的抗辯超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需要提供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的相關證明。但王女士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向債務人催款。故法院判決王女士必須撤訴,不能為王女士追回欠款43萬元。
由此可見,即使妳手裏握有借條這樣的鐵證,但如果妳無視自己的合法權利,不註意,妳可能會吃大虧。因此,邊肖想在這裏提醒大家,壹定要註意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等到出事了才知道如何維權。到那時,就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