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條刪除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刪除第壹款第二句,使內容更加簡潔。
本規範的目的是闡明合同的約束力。在債權概念下,該條與民法典第120條、第121條、第122條共同界定了最常見、最重要的債權原因,體現了民法典規範的完整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強調的是合同效力的相對性,即只涵蓋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在這種約束力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