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司法部對申請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根據下列情況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壹)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授予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