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闖說
認為法律是個性化的超人力量的創造,各種神為人類創造法律。
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自上帝的永恒正義和永恒法,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來源於神法。
2.暴力理論
認為法律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韓非子認為解決沖突的規則只有鬥爭和暴力。
3.契約理論
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者過上更好的生活,人類相互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和讓出壹些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份初始合同就是法律。
4.發展理論
精神發展論:黑格爾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只有當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的階段,人類才有人類精神的發展和產生的規律。
擴展數據:
原因:
根本原因在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這也是法的經濟根源。
階級原因,又稱近根,主要是指階級和階級鬥爭導致法律的產生。
法律的產生還受到其他人文和地理因素的影響。
壹般規則:
調整人們行為的方式逐漸從個體調整發展到規範調整,再從規範調整發展到法律調整。
法律的形成通過習慣演變為習慣法,並正在發展為成文法。
法律的自發調整發展為自覺調整。
法律、道德和宗教規範逐漸相互分離,成為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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