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去餐廳吃飯,會遇到壹些規定最低消費的規則。在面對這個規則的過程中,我們壹般是無法逾越的。因為在餐廳消費的過程中,作為消費者,應該有選擇消費金額的權利。
1.壹名上海女子聲稱某酒店要求1,000元的低消費。
李女士正在為她的孩子們舉行生日聚會。然後選擇在高級酒店舉辦,但是在訂包間的過程中。服務員提醒李女士,包間最低消費是1000元。面對這樣的提醒,李女士也表示願意接受。但是在吃的過程中,花費也不過9000元左右。結賬時,服務員再次強調需要10000元以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李女士又點了壹瓶香檳。滿足低耗1萬的標準就夠了。
第二,從法律角度講不合理。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件事,酒店要求的最低消費是不合理的。因為酒店在規定最低消費的情況下,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相關權利。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吃的過程中,有權選擇自己消費的量。而不是在指定金額下進行相對消費。
第三,我個人的看法。
我覺得在這個案子裏,這個李女士在給兒子辦壽宴的過程中,還是挺開心的。但酒店要求最低消費1,000元後,李女士在這件事上可能會覺得不舒服。所以才會導致李女士在辦完壹年的酒席後選擇投訴。而且我個人覺得酒店要求低,花費超過654.38+0萬元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