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罰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采取的紀律行動有:
(1)訓誡
訓誡是壹種警告性的懲戒措施,也是最輕的懲戒方式,適用於成員因疏忽大意首次違規或違規情節明顯輕微的情形。告誡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采取口頭告誡的,應當制作書面記錄並歸檔。
(2)警告
警告是壹種較輕的懲戒措施,適用於成員行為已構成違紀,但情節較輕,應及時予以糾正和警告的情形。
(3)通報批評
(4)公開譴責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適用於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經警告、訓誡後再次違規的成員。
(五)暫停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
暫停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是指在會員權利暫停期間,會員被暫停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全部會員權利,但不免除會員的義務。
(6)取消會員資格。
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必須書面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87號令《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規定:
(1)第10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2)第21條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應當接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3)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常熟市人民政府-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
四川省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懲戒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