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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後哪些地方性法規自動失效廢止?

壹、立法法修改後,下列地方性法規自動失效,予以廢止:

凡超越地方性規範所允許的立法權限的地方性法規自動失效;

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義務的地方政府規章自動失效;

沒有法律依據制定政府規章,兩年未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自行失效。

凡不按規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動失效。

二、法律依據:

《立法法》將地方立法權限制在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上。同時要求必須遵守“不沖突”原則,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方可實施。“最後壹道防線是備案審查制度,地方性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草案允許先制定政府規章,但必須在兩年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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