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情況,應該是去大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對於不稱職的村幹部,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幹部,並說明罷免理由。選舉後,過半數村民投票,必須經參加投票的過半數村民同意。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請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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