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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內容

法律解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了省級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指導、評價和培訓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完善管理制度。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臨床用血管理的第壹責任人。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席為院長或主管醫療的副院長,成員為醫務科、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手術室等科室負責人。醫療和輸血部門負責臨床合理用血的日常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采供血機構和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和血液制品質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賣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的血源性疾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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