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適用條件上,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壹般是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情形。死緩適用於應當執行的犯罪,但存在依法或者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在審判程序上,凡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無論是否上訴,都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是指無論是否上訴,都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在刑罰執行方面,對於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壹律執行死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在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