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予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