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需要公證,但是絕對保證公證。
3,因為沒有產權過戶手續,可能會出現開發商將房子賣給別人,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交房。
對於免責協議的效力,我們需要區別對待:
1.有效的免責條款需要具備以下要素:(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2)必須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三)符合社會利益和良好習俗;(4)雙方的權利和風險必須合理分配;(5)必須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提供者必須履行說明義務。
2.?下列情況下的免責條款無效:(1)明顯顯失公平的免責條款無效;(二)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責條款無效;(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未提醒對方註意並詳細說明的無效;(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3.《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免責條款無效:“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是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合同法的這壹規定也需要區別對待:
(1)人身傷害不能免責,但應該是絕對的,無足輕重的。實踐中,這類免責條款通常通過全額免責、責任限制、索賠期限限制、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方式等方式,免除對方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全部或部分責任。對於上述免責條款,應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確認無效。
(2)《合同法》第五十三條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提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