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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和口供的區別

法律解析:口供:刑事被告人對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他人)所作的口頭供述。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筆錄:法律專業的壹個技術術語,即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書面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都應當註重證據,註重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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