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被征收人未登記的空地和庭院是否應當補償的批復([2012]杭合字第1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被征收人無登記權的空地、院落是否應另行補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土地公有制之前,私有土地是通過買房使用的,土地轉為國有後壹直使用。未進行權屬登記的,還應當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當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庭院、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征收補償。
第三,類似的判決
(2019)遼興中432號征收國有劃撥土地上的空置房屋及院落,有補償的行政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空地面積遠大於房屋及地上物占用的土地面積時,需要另行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款。雖然1990頒布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該條款使用的立法語言是“是”,並不禁止政府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中辦、國辦20116年10月27日發布的《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房屋和其他財產,應當遵循及時合理補償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僅僅因為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就認定土地使用者無權獲得土地使用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