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4輕傷壹級4.4.1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手術指征4.4.2頭皮銳器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20 cm 4.4.3頭皮鈍性傷,傷口累計長度大於16cm。4.4頭皮銳器傷和鈍器傷累計傷口長度均大於18cm。4.4.5頭皮撕脫傷面積大於50cm。4.4.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大於24cm。4.4.7顱蓋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65438±0cm。4.
法律客觀性:
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
傷害關系的處理
損傷為主要功能,前次損傷為次要或次要功能的,應按本標準相應規定進行鑒定。
如果該傷害與之前的傷害/疾病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兩種效果相當,則應根據本標準的相應規定適當降低傷害程度,即等級為重傷壹級、重傷二級的,可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輕傷壹級或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壹級、輕傷二級的,認定為輕傷。
如果以前的損傷/疾病是主要作用,即損傷是次要的或輕微的,則不宜認定損傷程度,只說明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