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就是律師想避開公安,檢察院,法院第壹,尤其是法院。通過管轄權異議,把當地公安局和檢察院擱置壹邊,這叫追求公平正義。任何對刑事管轄權或優先管轄權的反對都與反對的合理性無關。最後毫無疑問被駁回,浪費了訴訟時間和司法資源,也不必要地拖延了結案時間。結案後,被告人在看守所待的時間更長,更難受。
2、對任何刑事案件,提出非法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是壹個特別好的法律規定,可以有效避免在案件中使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即所有通過暴力或者變相暴力收集的證據,直接排除,不予采信。目的是保障人權,強調程序和實體是法律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至少要有個標誌,才能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如果沒有跡象,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浪費司法資源,耽誤訴訟時間。而且懷疑有空心彈,讓司法機關很反感。
3、對於任何刑事案件,申請司法工作人員回避。
避免,而且至少有利益的嫌疑,才能申請。如果上來就什麽都不管了,可以申請退會,類似於擾局。比如公安、檢察院、法院有人申請回避,理由是公安對被告人不好,雙方有相互謾罵...結果他們不僅向公安申請了集體回避,還向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申請了回避。只有與公檢法有關系、有利害關系的人才能申請回避,但這個利害關系是指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的利害關系。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對他們的態度壹般甚至惡劣,但只要不是暴力、變相暴力等。,很正常,因為畢竟是對涉嫌犯罪的人。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