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實習生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實習協議,且實習協議規定提前壹個月提出申請。應該遵守合同的規定,在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妳不能隨時辭職,否則,妳將承擔違約責任。
擴展資料《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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