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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處理流程

法律解析: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直系親屬可以攜帶死者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公民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使用居(村)委會或者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情況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壹)自2014 65438+10 1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樣式見附件1)。

(2)死亡證明書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死亡新生兒)。

(3)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是負責治療或者調查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

(4)死亡證明書在簽署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最後壹式三聯壹致)和《死亡調查筆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偽造、塗改。

(五)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明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更換方法如下:已辦理戶籍註銷和喪事手續的,只補辦第三聯;未辦理戶籍註銷和喪葬手續的,補辦第二至第四聯。

(六)未經處理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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